後續及上訴程序

後續及上訴程序

29a)

「歧視及性騷擾調停/投訴小組」召集人須審核實情調查報告,並將實情調查報告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及被投訴人。

 

   b)

如調查小組的調查結果為性騷擾指控成立,被投訴人將有權向「歧視及性騷擾調停/投訴小組」召集人提出上訴。如調查小組的調查結果為性騷擾指控不成立,投訴人將有權向「歧視及性騷擾調停/投訴小組」召集人提出上訴。

 

   c)

「歧視及性騷擾調停/投訴小組」召集人接獲上訴後,將成立專責小組(包括三位從未參與處理有關個案的「歧視及性騷擾調停/投訴小組」成員)。專責小組須檢視實情調查報告,並考慮投訴人或被投訴人以書面提交的書面上訴(上訴理據)。專責小組可與投訴人或被投訴人面談以聽取他/她的意見。如有需要,專責小組亦可與相關證人面談。

 

   d) 專責小組可維持、更改或推翻調查小組的調查結果。專責小組對有關事實的裁定為最終裁定,這裁定將呈交給「歧視及性騷擾調停/投訴小組」召集人。

   e)

如調查小組的調查結果為性騷擾投訴不成立(並且未有接獲對調查結果的上訴)或專責小組的裁定為性騷擾投訴不成立,「歧視及性騷擾調停/投訴小組」召集人將向獲指派之副校長報告事件,並呈交最後報告以作考慮。

 

   f)

如調查小組的調查結果為性騷擾投訴成立(並且未有接獲對調查結果的上訴)或專責小組的裁定為性騷擾投訴成立,「歧視及性騷擾調停/投訴小組」召集人將向獲指派之副校長提出對個案裁決的建議,即大學應否就被投訴人採取正式行動,並呈交最後報告予獲指派之副校長考慮。

   g) 獲指派之副校長接獲最後報告後須決定採納、更改或拒絕最後報告的建議,並須決定如要採取行動,應採取甚麽行動。獲指派之副校長的裁決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及被投訴人。

   h) 被投訴人可就獲指派之副校長的裁決向校長提出書面上訴,但就專責小組的裁定則不能提出上訴。

   i) 校長的裁定是最終的,這裁定將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及被投訴人。
   
30)

程序事宜的決定

調查小組和專責小組不受以上程序和規定的嚴格規限,就相關程序和建議修改與「歧視及性騷擾調停/投訴小組」召集人商議後,不論在調查或上訴的任何階段,調查小組或專責小組可免除或更改程序或規定,以切合特殊情況下的需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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