時限

時限

31)

在一般情況下,書面投訴須於下列時限之內提出,以較後者為準:

i)  從投訴人知悉或理應知悉性騷擾行為,或因其指控的性騷擾而採取行動後的六個月內;或
ii)  於調停工作完成或中止後30個工作天內。

 

32)

除非「歧視及性騷擾調停/投訴小組」召集人准予延長時限,否則調查小組由接獲書面投訴到提交實情調查報告,整個調查過程不得超過80個工作天。

 

33)

「歧視及性騷擾調停/投訴小組」召集人須在接獲實情調查報告後15個工作天內,將實情調查報告的結果通知投訴人及被投訴人。

 

34)

投訴人或被投訴人須在接獲實情調查報告的結果後15個工作天內,向「歧視及性騷擾調停/投訴小組」召集人提交書面上訴。

 

35)

「歧視及性騷擾調停/投訴小組」召集人須在接獲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的上訴理據後成立專責小組。專責小組須在接獲上訴理據的30個工作天內,向小組召集人報告有關的裁定。

 

36)

「歧視及性騷擾調停/投訴小組」召集人須在接獲專責小組的裁定後15個工作天內,向獲指派之副校長呈交最後報告。如未有接獲任何上訴理據,小組召集人須審核實情調查報告,並須於15個工作天內向獲指派之副校長呈交最後報告。

 

37)

獲指派之副校長的裁決須在接獲最後報告後15個工作天內,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及被投訴人。

 

38)

如性騷擾投訴成立,被投訴人可在接獲獲指派之副校長的裁決後15個工作天內,向校長提出上訴。校長接獲被投訴人的上訴後,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決定。

 

39)

「歧視及性騷擾調停/投訴小組」召集人可基於合理的理由,延長上述有關時限。如小組召集人認為考慮接受逾時處理的投訴是公平合理的,亦可以考慮接受投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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